教师剪去幼儿手指,刑事处罚罪难逃
教师剪去幼儿手指,刑事处罚罪难逃
[案情]
浙江省某镇幼儿园,一位年轻教师正在给孩子们上课,期间有两位幼儿很不听话,一直在争抢一个玩具。为此,该教师几次停下来训斥两幼儿,叫他们不要再争吵了。但稍隔片刻,争抢又开始了。教师十分恼怒,对他们发出最后通牒:“谁再吵,我就剪掉他的手指头,看你们再敢吵吗?”可是,未过几分钟,两孩子又在争夺玩具了。教师此时竟然真的拿来了一把剪刀冲上去,抓住一个孩子的手,干净利落地将其食指剪去了一节。鲜血从断截的手指上涌出,孩子痛得大哭大叫。这时她忽然大悟,不该伤害孩子啊。但为时已晚,断指已经落地。几经周折,待园方获得情况后,迅速将孩子送往医院。由于医疗条件、时间的耽搁等因素,孩子的手将终身残废。法律将如何处置这位教师呢?
[分析]
这是一桩曾经轰动全国的幼儿剪指案,属于故意伤害行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受到刑事处罚不可逃脱。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拘役或管制。”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来分析。第一,从犯罪主体上分析,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行为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第二,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分析,看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从而把犯罪与意外事件区别开来,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从客观方面分析,看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现实危害或危险性,注意把犯罪行为与犯意表示区别开来。第四,从犯罪客体来看,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否是刑法所保护的对象,如果侵犯的客体不是刑法保护的对象,就不构成犯罪。
结合本案,从犯罪主体上分析,行为人----年轻老师已满18周岁,是成年人且精神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该教师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从客体上分析,剪去幼儿手指,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幼儿的生命健康权,是刑法所保护的对象,而且其行为和结果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从主观上分析,教师有伤害幼儿的故意,她在几次阻止幼儿争吵后,曾扬言:“谁再吵,我就剪掉他的手指。”她也明白剪去手指的后果是残疾,其主观故意是十分确定的。这一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是很大的,从表面上看,仅仅是一个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实验区学前班课改情况分析
-
幼儿园应该是游乐天堂
-
一个幼儿教师需要的基本知识(3)
-
一个幼儿教师需要的基本知识(4)
-
教师剪去幼儿手指,刑事处罚罪难逃
-
“做官”思想扎根幼小心灵 八岁小儿要“送礼”
-
我园的家长开放活动
-
幼儿护理、智力开发等全包了 育婴师未出炉已被市民抢
-
四 育 并 重 体 育 为 先
-
少办一点贵族化的幼儿园
-
幼儿园是否应该男女分厕?
-
电脑产品关注儿童需求
-
幼儿园音乐课经验论文:通过舞蹈活动,促进幼儿素质的全面发展
-
幼儿园小班计算活动公开课:感知4以内的数说课稿
-
道同契合
-
关于优生:微量元素对优生有影响吗
-
孕妇多做呼吸练习 可帮助保持心态放松
-
蜻蜓
-
17《小壁虎借尾巴》教学设计之九
-
同学情谊最珍贵的句子246句
-
黄金牛蒡酒朋友圈文案38句
-
成熟淡然释怀的女网名精选446个
-
五年级语文下册2 祖父的园子里都有些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