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岁孩子就要教育费
一岁孩子就要教育费
一对夫妻分居后,孩子的母亲除要求孩子的父亲给付抚育费外,还要求其在孩子满2岁后每月给付一半教育费。日前,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幼儿小贵出生于2004年2月22日。在小贵出生前约一个月的时候,他的父母因发生矛盾而分居。2月29日,小贵出生一周后,其母刘女士找到小贵的父亲赵先生,商谈小贵的抚养问题。双方约定,小贵随母亲生活,其父赵先生2004年3月至9月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800元。但赵先生仅依约足额给付了四个月的抚育费。6月的抚育费因经济困难只给付了300元,余款均未给付。对于小贵今后的抚育费,据小贵的母亲刘女士讲,她曾与赵先生电话协商。双方口头约定,由赵先生从2004年10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600元,小贵的医药费和脐血保险费480元由父母均担,医药费以医院出具的单据为准。将来小贵2岁后,他受教育的费用每月按600元计算,由赵先生每月承担300元。
赵先生在法庭上表示,作为父亲他愿意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但由于自己没有工作,所以每月只给付孩子100元抚育费。对与孩子母亲协议约定的义务,他同意依约履行,并愿意承担孩子实际发生医药费的一半。但赵先生辩称他在小贵出生时,已给付刘女士1万余元,并当庭提交了相应的6份收条。对于孩子的脐血保险费,有证据表明他曾付出2700元。至于小贵今后的医药费和教育费,赵先生认为并未实际发生,且与本案无关,所以不同意给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小贵的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因发生矛盾而分居,但不应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被告赵先生同意依约给付抚育费,并承担现已发生的孩子医药费,法院一并照准。关于抚育费的给付数额,法院认为被告赵先生虽强调其现无职业,但其具有劳动能力,所以他给付100元用来养育幼儿的标准,显系过低,应适当增加。至于要求赵先生给付小贵今后脐带血保险费的诉请,因不属于父母的法定义务,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要求被告承担小贵二周岁后的一半教育及医药费用的诉请,法院认为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予以确认和解决。法院经审理后,准许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2100元抚育费,并判令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方抚育费350元。对于原告其他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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