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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幼儿坠楼身亡谁之过?

时间:2008-10-10 14:28:09 A+

四岁幼儿坠楼身亡谁之过?

四岁幼儿坠楼身亡谁之过?

四岁幼儿坠楼身亡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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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岁的诚诚从幼儿园四楼的储藏室坠落身亡,幼儿园给诚诚的父母赔偿了15万多元。但幼儿园认为,孩子坠楼是因为诚诚的班主任荣荣没有尽到看护责任造成的,为此,幼儿园向法院提交了诉状,向班主任荣荣追偿赔偿款15万元。

  这起惨案的发生,究竟是老师的看护责任,还是幼儿园的设施有问题?为此,幼儿园、班主任老师之间争论不休…… 2004年6月9日,经永康法院主持调解,永康某幼儿园与班主任老师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使这起幼儿坠楼的惨案告一段落。一声惊呼,孩子坠楼2003年12月30日中午11点左右,浙江省永康某幼儿园小班的实习班主任老师荣荣像往常一样,清点过班里的人数后,到隔 壁中班领取班里19名幼儿的饭菜。

  可是没几分钟,却听到有人惊呼:“有小孩掉下去了!”听到这里,荣荣惊慌失措,慌忙跑到窗口往下张望,没有见到孩子的踪影,这时又一次听到幼儿园后面传来的惊呼声:“小孩掉下来了!” 荣荣忙跑到幼儿园的屋后,只见自己班里的诚诚已经血肉模糊地躺在地上,不省人事。未满18岁的荣荣呆了,一时不知所措。最后在旁人的帮助下,诚诚被送进了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但四岁的诚诚却再也没有醒过来。出事的第二天,永康某幼儿园对诚诚的父母作出了15万多元的赔偿。幼儿园向老师追偿事后,幼儿园认为诚诚的坠楼是因为身为小班班主任的荣荣擅离职守、失职造成的,是因为她从储藏室出来后没将门锁好,使四岁的诚诚误进了储藏室,从而造成了悲剧的发生。

  由此,幼儿园认为荣荣老师必须为此负赔偿责任,便将荣荣推上了被告席。庭审中,荣荣的代理人认为:幼儿园所诉的“荣荣擅离职守而导致悲剧发生……”是与事实不符的。如果不是幼儿园违反教育局的有关规定,自身就存在着安全隐患,诚诚也不会从四楼摔下。

  被告方荣荣老师提出了五条理由:

  1.在四楼办幼儿园本应按教育局规定安装防盗窗,而该幼儿园没有安装;

  2.按规定幼儿园每个班保教人员不少于两人,而该幼儿园为了省钱,竟违反教育局规定,将一个班的19名幼儿全部指派给 荣荣一人管理;

  3.荣荣当时到隔壁班领饭菜也是为了工作,并非擅离职守,致使诚诚脱离其视线,误进了没锁好且放有床铺的储藏室,使 诚诚有机会爬上窗户而坠楼身亡;

  4.幼儿园赔偿给死者家属15万多元,是该幼儿园同情死者家属的表现,按法律规定是不需要赔偿这么多的;

  5.事故发生时,荣荣老师还未满18周岁,在该幼儿园服务了半年,实际收入总共不足2000元,根本不能以自己的收入维持生活,该事故发生时,荣荣老师还不具民事行为能力。

  所以,荣荣老师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行为,因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幼儿园一方认为,该事故确因荣荣擅离职守等原因而导致诚诚死亡,并向法庭提供了派出所对荣荣、在场人员所作的调查笔录各一份,及荣荣在事故发生后所写的剖析报告一份。对此,荣荣辩驳:“剖析报告确是我自己写的,但根本不是照自己的意思所写。在写报告时,还有另外两人在场,她们可 以作证……” 处理结果对诚诚的死亡,作为老师的荣荣到底应不应负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导致该起惨案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

  幼儿园的设施本身的确存在安全隐患,而荣荣也没有尽到看护责任。辩论之后,原告、被告双方均向法庭申请调解,后达成协议:由荣荣支付幼儿园赔偿款15000元。

  近年来,幼儿、学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类事故发生,都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伤害,尤其是家长。而孩子大部分的时间是在校园、幼儿园中度过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而身为教育机构的幼儿园、学校,就更应在这方面有所注意。而老师也不能因个人等原因,对学生疏忽看管,从而致使类似的惨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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