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时间:2008-12-22 10: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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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最近五年来,铁岭市民办教育的发展呈现出百花争艳的良好局面,无论是民办小学、中学、高中还是民办职业学校,都已成为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同任何一种新生事物一样,我市民办教育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急待解决的问题。最近,我们对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我市民办教育规模小、资金不足、融资困难、竞争力差。其主要原因在于,资金严重不足,投资者成分比较复杂,无后续资金支持,而融资又无通畅渠道。在我市,目前尚无民办学校得到政府任何形式资助的先例。众所周知,各类公办学校得到国家政策性拨款动则几十万、几百万。同时,民办学校并未获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并未受到同样的重视。在我市,各县区都有对民办学校招生的歧视性政策。其它如民办教师待遇与公办一视同仁等问题都始终没有解决办法。如果不能遏制由于制度性缺失导致的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不稳定、流失加剧的趋势,后果将越加严重。
通过调查,我们的结论是:我市民办教育急需政府的政策支持与资金扶持。
一、政府真正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切实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招生上的平等权和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
要真正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首先必须克服对民办教育的一系列片面认识,诸如:认为民办教育不是"自己"的;认为民办教育都是想赚钱的;认为民办教育是与公办教育争生源的;认为公办教育还办不好、管不好,既没有精力去管民办教育,更没有财力去支持民办教育;认为公办教育办得好,就没有必要办民办教育,等等。我们应该看到,民办教育是在替政府分担教育责任。教育行政部门不但要热情支持民办教育,还要感谢、奖励民办教育。只有观念转变了,认识提高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才能真正把民办学校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要切实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招生的平等权以及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一是要取消所有限制民办学校招生的各种歧视性政策。二是考虑到民办学校投资渠道不同于公办学校,应该采取与公办学校不同的招生政策。公办学校是由当地政府利用公共财政支出建立的,为当地居民子女接受教育服务,限定其招生范围是应当的。而对于民办学校来讲,却不应这样的限制,应该允许民办学校跨地区招生。三是要改变将民办学校作为一个招生批次、放在公办学校之后组织录取的办法。应该按照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让民办学校与相应层次的公办学校一起招生,或者允许民办学校适当提前招生。从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只有实行开放的招生政策,让民办学校和家长之间有足够的双向选择的机会,民办学校才能招收到学校正常运行必须的学生,否则学校的生存就会出现问题。
二、认真落实已有的优惠政策,尽快出台相关金融扶持政策,解决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国家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由政府设立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的专项资金,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禁止向民办学校乱收费等。
根据我们实地调研的结果,《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所做出的国家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没有得到落实或落实得不完整,其中也包括对有关政策规定理解不一致的问题。而落实这些优惠政策,是体现国家意志、政府意志,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落实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方面,除国家有关部门已就税收优惠及制止向学校统筹经费等做出明确规定外,希望有关部门在以下几个方面也做出具体的政策规定;
——关于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问题。应该明确把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作为政府应尽的义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关于土地和建设优惠政策的落实,对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用地,包括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学校后勤设施如学生公寓、食堂等用地以及各种配套设施建设等,给予哪些优惠政策、哪些项目应该给予什么优惠,建议有关部门做出明确的规定,使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中应该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关于促进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老师之间合理流动问题,有关部门应该联合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民办学校聘用教职工全员事业人事代理制,由县级以上人才服务中心教育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人事代理的内容应包括:保留原身份、人事档案、毕业生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档案工资调整、组织人事关系接转、代办养老保险和公积金、岗位培训及专业技能培训、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
总之,国内发达地区对发展民办教育的政策越来越灵活务实,我市也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切实促进全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通过调查,我们的结论是:我市民办教育急需政府的政策支持与资金扶持。
一、政府真正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切实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招生上的平等权和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
要真正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首先必须克服对民办教育的一系列片面认识,诸如:认为民办教育不是"自己"的;认为民办教育都是想赚钱的;认为民办教育是与公办教育争生源的;认为公办教育还办不好、管不好,既没有精力去管民办教育,更没有财力去支持民办教育;认为公办教育办得好,就没有必要办民办教育,等等。我们应该看到,民办教育是在替政府分担教育责任。教育行政部门不但要热情支持民办教育,还要感谢、奖励民办教育。只有观念转变了,认识提高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才能真正把民办学校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要切实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招生的平等权以及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一是要取消所有限制民办学校招生的各种歧视性政策。二是考虑到民办学校投资渠道不同于公办学校,应该采取与公办学校不同的招生政策。公办学校是由当地政府利用公共财政支出建立的,为当地居民子女接受教育服务,限定其招生范围是应当的。而对于民办学校来讲,却不应这样的限制,应该允许民办学校跨地区招生。三是要改变将民办学校作为一个招生批次、放在公办学校之后组织录取的办法。应该按照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让民办学校与相应层次的公办学校一起招生,或者允许民办学校适当提前招生。从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只有实行开放的招生政策,让民办学校和家长之间有足够的双向选择的机会,民办学校才能招收到学校正常运行必须的学生,否则学校的生存就会出现问题。
二、认真落实已有的优惠政策,尽快出台相关金融扶持政策,解决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国家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由政府设立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的专项资金,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禁止向民办学校乱收费等。
根据我们实地调研的结果,《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所做出的国家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没有得到落实或落实得不完整,其中也包括对有关政策规定理解不一致的问题。而落实这些优惠政策,是体现国家意志、政府意志,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落实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方面,除国家有关部门已就税收优惠及制止向学校统筹经费等做出明确规定外,希望有关部门在以下几个方面也做出具体的政策规定;
——关于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问题。应该明确把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作为政府应尽的义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关于土地和建设优惠政策的落实,对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用地,包括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学校后勤设施如学生公寓、食堂等用地以及各种配套设施建设等,给予哪些优惠政策、哪些项目应该给予什么优惠,建议有关部门做出明确的规定,使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中应该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关于促进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老师之间合理流动问题,有关部门应该联合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民办学校聘用教职工全员事业人事代理制,由县级以上人才服务中心教育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人事代理的内容应包括:保留原身份、人事档案、毕业生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档案工资调整、组织人事关系接转、代办养老保险和公积金、岗位培训及专业技能培训、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
总之,国内发达地区对发展民办教育的政策越来越灵活务实,我市也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切实促进全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