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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夜间工作公约(修订本)

时间:2022-10-07 20:32:29 A+

(妇女)夜间工作公约(修订本)

(妇女)夜间工作公约(修订本)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于旧金山召开,关于1948年6月17日举行了第三十一届会议; 就本届会议的第九项议程,决定通过某些提案以部分修订第一届劳工大会通过的1919年(妇女)夜间工作公约和第十八届大会通过的1934年(妇女)夜间工作公约(修订本); 考虑到这些提案必须以一个国际公约的形式出现,于本日,即1948年7月9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在引用时可称为《1948年(妇女)夜间工作公约(修订本)》。
  第一部分 总则
  第1条 1.本公约所称"工业企业"一词,特别系指:
  (a)矿山、采石场,以及其它从土地中开采矿物的公司;
  (b)制造、更改、清洗、修理、装卸、完成、整理待售、拆除或变换各种原料之企业,包括从事船舶制造及电力或它种原动力之产生变换与传送;
  (c)从事营造和修建,包括建筑,修理、保养维修、改建和拆毁工作的企业。
  2.主管当局将确定区分工业与农业、商业和其它非产业职业的界限。
  第2条 本公约所称"夜间"一词,系指至少连续11个小时的一段时间,其中须包括主管当局规定的介乎夜晚10时至清晨7时之间的至少连续7个小时。主管当局对不同地区、产业,企业或产业或企业部门可以规定不同时间;但在就起始于夜晚11时之后的一段时间作出规定之前,须同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 
  第3条 除去只雇佣同一家庭成员的企业之外,妇女不分年龄将不得在夜间受雇于任何其它公营或私营工业企业或其任何分支机构。
  第4条 第3条的规定不适用于--
  (a)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情况,当任何企业的生产出现了事先无法预料的停顿时,并且此种情况并非将反复出现;
  (b)当生产中须与易于变质的原料打交道或正在加工此种原料,为保证这些原料不致遭受某种损失而须从事夜间工作的种种情况。
  第5条 1.当处于严重的紧急情况而国家利益需要时,政府经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可以暂停执行禁止妇女从事夜间工作的规定。 
  2.有关政府应在其关于公约实施情况的年度报告中将此一暂停通知国际劳工局长。
  第6条 对于受季节影响的企业或为特殊的意外情况所要求,在一年之中有60天,夜间的时间可被减至10个小时。
  第7条 在因气侯关系而日间工作造成工人过度疲劳的那些国家中,如果因此给予日间补偿休息的话,则上述条文中所规定的夜间时间可以缩短。
  第8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
  (a)担任负责的管理职务或技术性工作的妇女,以及
  (b)受雇于卫生设施和福利设施,通常不从事体力劳动的妇女。 
  第二部分 对某些国家的特殊规定
  第9条 在至今没有关于雇佣妇女从事工业企业夜间工作的政府规定的那些国家中,政府可以在不超过三年的时间里,临时规定夜间的时间仅为10小时,但其中要包括由主管当局所确定的介乎夜晚10时至清早7时之间的至少7个连续小时。
  第10条 1.正经按本条规定修正后,本公约的条款将适用于印度。
  2.上述条款将适用于印度立法有权实施它们的一切地区。
  3."工业企业"一词将包括--
  (a)印度的工厂法中所确定的工厂;以及
  (b)适用印度矿山法的矿山。
  第11条 1.经按本条规定修正后,本公约条款将适用于巴基斯坦。
  2.上述条款将适用于巴基斯坦立法有权实施它们的一切地区。
  3. "工业企业"一词将包括--
  (a)工厂法所确定的工厂;
  (b)适用矿山法的矿山。
  第12条 1.国际劳工大会可在有关问题列入大会议程的任何一次会议上,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就本公约第二部分的任何一条或更多条款的修正草案。
  2.任何此种修正草案将写明草案所适用的一个或一个以上会员国,并在劳工大会结束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或在特殊情况下,18个月之内,由上述一个或一个以上会员国将其提交给本国主管当局,以制定立法或采取其它行动。
  3.如果获得了主管当局的同意,每一个此种会员国将致函国际劳工局长通知本国对修正案的正式批准以备局长登记。
  4.经它所适用的一个或一个以上会员国的批准,任何此种修正草案将作为本公约的修正案。
  第三部分 最后条款
  第13条 对本公约的正式批准将以信函方式通知国际劳工局长以备登记。
  第14条 1.本公约只对业已向劳工局长登记了其批准的那些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2.在已有两个会员国在劳工局长处登记批准公约之日起的12个月之后,本公约即正式生效。 
  3.因此,对任何会员国来说,本公约将在自它登记对公约批准之日起12个月以后生效。
  第15条 1.业已批准本公约的一个会员国可在公约首次正式生效之日起的10年后以决议书的方式致函国际劳工局长登记废除批准。此废除将在登记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2.业已批准本公约的每个会员国在上一段所提10年后的一年之内没有行使本条所规定的废除权,本公约对它将又有10年约束力;根据本条规定,此后每过10年都可以有一次废除权。
  第16条 1.国际劳工局长将向所有劳工组织会员国通报会员国函告他的对本公约所有的批准和废除。
  2.当向劳工组织会员国通告他登记所收到的第二份批准时,局长将提醒它们注意公约将生效的日期。 
  第17条 国际劳工局长将向联合国秘书长通报他根据前几条规定所登记的所有有关批准和废除本公约的全部细节以便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20条进行登记。
  第18条 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每过10年,国际劳工局理事会都将就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国际劳工大会提出报告,并考虑在大会议程中列入全部还是部分修订本公约为好。
  第19条 1.如果大会通过了一项公约,全部或部分修订了本公约,那么,除非新公约另有规定,
  (a)尽管有前面第15条的规定,也无论新的修订公约是否及何时生效,一会员国一旦批准了新的修订公约,依照法律,将立即废除对本公约的批准。
  (b)自新的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将停止对会员国开放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但并未批准修订公约的那些会员国,本公约将继续以现有的形式和内容生效。
  第20条 本公约的英文、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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